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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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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中省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意见措施和计划规定。

(二)制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根据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健全完善我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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